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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安全须知
浏览次数:5057      发布时间:2024-05-20

 

(一)乘车应遵守乘车秩序,服从管理,在站内排队候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候乘,不得争抢、翻越候车栅栏、爬窗、扒车、吊门或者阻拦车辆运行。

(二)车辆到站后,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下车乘客应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出站后再要求下车。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车。

(三)上车后应自觉往车厢中、后部靠拢,尽量为后续上车乘客腾出空间,不得妨碍车内正常乘坐秩序。乘车时应坐稳扶好,注意安全,严禁将头、手等任何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不得滞留在前、后车门踏板位置。

(四)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及提供方便。保持车厢内安静,不得有大声喧哗、大声播放视频或歌曲、追逐打闹、赤膊、乞讨、赌博、卖艺等不文明行为,不得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五)保持车厢清洁,不得在车内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或吐口香糖、乱丢废弃物(含丢车外)等;不得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六)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碍通道(婴儿车、非电动折叠自行车、轮椅等应妥善折叠)。携带物体有一定重量、体积或为贵重物品的,应将物品妥善包装保管,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

(七)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有放射性等有碍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犬、猫等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乘客应配合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可能危及车辆安全的行李或物件进行检查。

(八)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须由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因监护人责任在车上造成伤害及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

(九)乘客应在规定的车站有序上下车,车辆未到站或已离站时不得示意驾驶员停车,行车时不得有与驾驶员闲谈等妨碍驾驶员驾驶及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十)乘客不得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随意触动或者破坏车内消防、安全器材。

(十一)车辆营运途中,遇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突发性灾害等紧急事件时应听从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乘车应急指引处置突发事件。

(十二)乘客应当爱护车辆及车内设施,损坏公共汽车、车内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乘客自身过错造成本人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公共汽车营运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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