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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浏览次数:101      发布时间:2026-01-05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1 城市公交出行服务 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系统、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等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便利、稳定的服务,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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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公交出行信息发布服务 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除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为保障运营安全等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因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情形出现公共交通客流集中、正常运营服务安排难以满足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增开临时班次、缩短发车间隔、延长运营时间等措施,保障运营服务。
2.《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运营协议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班次运营。确需调整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并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站点、时间的,建设单位、活动举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协商确定调整运营方案,并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因道路、桥梁除险加固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公交站牌,并在站牌上标明线路名称、行驶方向、首末班车时间、发车间隔、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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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掌上公交”出行服务 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推广应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绿色低碳转型,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2.《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  四、实施加快发展政策(七)鼓励智能交通发展: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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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交电子站牌设置

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推广应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绿色低碳转型,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通过电子站牌、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公交站牌,并在站牌上标明线路名称、行驶方向、首末班车时间、发车间隔、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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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交服务热线电话”受理服务咨询与投诉 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妥善处理乘客提出的投诉,并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乘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乘客也可以直接就运营服务质量问题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八)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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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共交通标识服务 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运营服务协议或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并按照规定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人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第二十九条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维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五)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第二十二条(三)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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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优惠乘坐公交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公交票价相关规定的通知》(六发改价格〔2019〕305号) 一、普通公交车、空调公交车票价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即:普通公交车票价:1元/人次,ic普通卡0.9元/人,ic学生卡0.42元/人次。空调公交车票价:2元/人次,ic普通卡1.7元/人次,ic学生卡0.7元/人次。空调公交车票价执行时段:冬季每年12月20日--2月20日;夏季每年6月5日--9月5日。 六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8 免费乘坐公交 1.《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第二十一条  免收下列乘客的乘车费用:(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二)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三)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免费乘车的其他老年人;(四)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五)其他享受免费乘车政策的人员。
2.《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公交票价相关规定的通知》(六发改价格〔2019〕305号)二、公交票价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我市已出台相关文件执行,免收下列乘客的乘车费用:(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二)残疾人;(三)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设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免费乘车的其他老年人;(四)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五)其他享受免费乘车政策人员。
3.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关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我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告》自2023年6月10日起实施,全国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以下统称“优待证”)的人员凭优待证,在六安市域范围内免费乘坐常规城市公交车、城乡公交车(不包括定制公交),实行刷卡乘车,规范管理。
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无偿献血激励政策的通知》(六政办秘〔2023〕54号)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献血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者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可以享受以下三项激励政策(以下简称“三免”政策)。(一)免费乘坐公交车辆。具体为六安市公交企业、各县区公交企业运营的常规公交(不含定制公交、网约公交、旅游专线、临时专线等非常规公交)。
5.六安市交通运输局网《关于实施我市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无偿献血“三免”人群持社保卡免费乘坐公交车的通告》自2024年11月起,六安市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无偿献血“三免”人员等四类人群持第三代社保卡免费乘坐公交。持卡人需前往发卡地交通自助充值机或者人工网点办理转卡,转卡成功后即可持三代卡免费乘坐六安市全域内公交车、城乡公交车【金寨、霍山、霍邱实施公交化模式运营(执行阶梯票价)的城乡客运线路除外】。
六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无偿献血“三免”人群、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其他享受免费乘车政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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